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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涉台商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珠海市三灶管理区与被上诉人珠海市西部龙天实业发展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市三灶管理区,珠海市西部龙天实业发展公司,哈尔滨市龙天粮油经销部,游惠雄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涉台商终字第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珠海市三灶管理区。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管理区金海岸办公中心。法定代表人:陆国防,该管理区负责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珠海市西部龙天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三灶镇水教队*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岩,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哈尔滨市龙天粮油经销部。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高谊街**号。法定代表人郝春荣,该经销部总经理。一审第三人:游惠雄,男,汉族,1945年4月24日出生,珠海市金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号码0000026404(B),住台湾地区新北市三峡区竹仑里紫薇南路64号。。上诉人珠海市三灶管理区(下称三灶管理区)为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西部龙天实业发展公司(下称西部龙天公司)、一审被告哈尔滨市龙天粮油经销部(下称龙天粮油经销部)、一审第三人游惠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涉台商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本案应由珠海市三灶管理区所在地法院管辖,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三灶管理区所提其主要理由是:1993年4月23日,黑龙江省粮油食品经销公司下发《通知》,撤销了一审被告哈尔滨市龙天粮油经销部,哈尔滨市龙天粮油经销部的主体资格已并入西部龙天公司,不是适格被告,不应由龙天粮油经销部其住所地法院管辖。另外其还提出,本案争议纠纷为地股划地确权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不动产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之规定,珠海市三灶管理区作为本案唯一适格被告,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珠海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管辖。被上诉人珠海市西部龙天实业发展公司未答辩,一审被告哈尔滨市龙天粮油经销部、一审第三人游惠雄亦未发表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第三人游惠雄系台湾地区居民,案件主体含有涉台因素,故本案为涉台民商事纠纷案件。涉案《转让协议》的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均在大陆地区,一审法院适用大陆法律处理本案正确。本案系珠海市西部龙天实业发展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共为三项诉讼请求,其一为确认其与哈尔滨市龙天粮油经销部签订的之间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其二为确认享有登记在尤游惠雄名下的11个“地股”的权益;其三为判令三灶管理区办理11个“地股”更名过户手续。对应上述三项诉请,西部龙天龙公司将龙天粮油经销部、三灶管理区和尤游惠雄分别列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和第三人。审查本案所涉西部龙天公司与龙天粮油经销部签订的《转让协议》和龙天粮油经销部与尤游惠雄签订的《协议书》,合同所引发的争议,虽然协议标的物涉及含有土地权益事项,含有等不动产因素,但协议根本性质本案性质仍属债权转让合同协议纠纷,而不能仅以涉及不动产因素即定性为不动产纠纷,而非不动产纠纷。三灶管理区抗辩主张本案为不动产纠纷案件,应适用专属管辖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之规定,对于提起本案诉讼,作为原告的西部龙天龙公司既可选择向第一被告住所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可向第二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珠海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至于三灶管理区提出的哈尔滨市龙天粮油经销部非是否为适格被告的问题,本院认为,哈尔滨市龙天粮油经销部的上级主管部门虽下发《通知》将其撤销,但在实际履行中并未完成将该企业清算、注销等法定程序,目前显示而系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中“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的之规定,哈尔滨市龙天粮油经销部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故珠海市西部龙天实业发展公司选择向向本案第一被告住所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拥有管辖权。综上,珠海市三灶管理区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炜代理审判员  付兴驰代理审判员  丁 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金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