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浙江凯达光学有限公司、徐清娒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浙江凯达光学有限公司,徐清娒,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叶子建,胡福林,杭州佰富勤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516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温州。法定代表人钱平。被执行人:浙江凯达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法定代表人徐清娒。被执行人:徐清娒。被执行人: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法定代表人叶子建。被执行人:叶子建。被执行人:胡福林。被执行人:杭州佰富勤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88号杭州。法定代表人徐清娒。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凯达光学有限公司、徐清娒、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叶子建、胡福林、杭州佰富勤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8月18日作出的(2014)温鹿商初字第01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温州市各大商业银行无较大数额的存款,被执行人叶子建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宽带路3号401、501室(所有权证号:232536)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叶子建名下有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东明路中瑞曼哈屯15幢102室(所有权证号:688167、688168)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鞋市支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叶子建名下有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东明路中瑞曼哈屯15幢103室(所有权证号:684358、684353)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叶子建名下有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东明路中瑞曼哈屯15幢201室(所有权证号:676666、676667)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江滨支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叶子建名下有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东明路中瑞曼哈屯15幢202室(所有权证号:681461、681462)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徐清娒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西路繁华大厦2302室(所有权证号:418885)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院路支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胡福林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马鞍池东路40弄38号(所有权证号:172778)、胜利路康泰大楼505室(所有权证号:7891)两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海支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叶子建名下有牌号为浙C×××××(车辆型号:182759)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该车辆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执行状况,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截止2015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805949.59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叶子建、徐清娒、胡福林各自名下的房产及被执行人叶子建名下与他人共有的房产均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上述房产的价值可能尚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叶子建名下的车辆目前下落不明,实物无法进行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5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