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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2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程树凯与河北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树凯,河北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875号原告程树凯,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河北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三豹,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程树凯诉被告河北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树凯撤回起诉。诉讼费656元由原告程树凯负担。审判长 杨 光审判员 李雁彬审判员 刘海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