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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郑宾涛诉徐茂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宾涛,徐茂勇,元氏县宏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204号原告郑宾涛,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徐茂勇,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被告元氏县宏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原告郑宾涛因与被告徐茂勇、元氏县宏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元氏县宏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AKXX**(冀AXX**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元氏县宏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AKXX**(冀AXX**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一辆(被告向本院交纳XXXX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学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