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开指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建章、王卫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章,王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开指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章,男,1965年5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伟,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卫国,男,1968年12月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建章与被执行人王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卫国所有的×××房产一处。现因被执行人的还款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建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卫国所有的位于×××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建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