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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高尚俊与孙玉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尚俊,孙玉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1285号申请执行人高尚俊,居民。被执行人孙玉牛。高尚俊与孙玉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淮法车民初字第0502、0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孙玉牛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高尚俊借款人民币360000元,承担利息9902.67元(算至2014年7月10日);两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38元、3020元,减半收取,由高尚俊负担1320元、由孙玉牛负担3609元。高尚俊因孙玉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孙玉牛的财产进行查询,并向房产、土地、车辆登记机构和银行、工商等单位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孙玉牛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法车民初字第0502、0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