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刑执字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加宇犯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刑执字1026号罪犯刘加宇,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大学文化程度,原系国家电力公司综合计划与投融资部外资处高级工程师,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9日作出(2001)一中刑初字第23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加宇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加宇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7日作出(2002)高刑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02年4月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4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6年6月20日将其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元月五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1年1月24日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本院于2013年2月20日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责,罪犯刘加宇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认为罪犯刘加宇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1998年间,被告人刘加宇利用其担任黑龙江七台河热能与环境改善项目、上海外高桥电厂项目招标评标领导小组成员等职务便利,将31份机密级秘密文件、资料、会议纪要等提供给美籍华人方复明,收受美元18.5万元。1997年4、5月间,刘加宇将在工作中掌握的“外高桥二期标书审查会议纪要”等多份机密级文件通告戴晓春提供给三菱株式会社职员塚润一郎。期间,戴晓春代理西门子公司参与该项目竞标,得到刘加宇帮助。中标后,刘加宇收受戴晓春美元10万元;被告人刘加宇在担任国家电力部国际经济合作助理调研员期间,通过连和平向日本住友株式会社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文件,收受捷达轿车一辆,价值203526。罪犯刘加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3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记功1次。执行机关对其进行5次评审鉴定,1次优秀,2次良好,2次一般。2015年上半年评审鉴定为优秀。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加宇减刑,确已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裁定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洪磊、同监犯人李兴生、韦军群的书面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加宇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其多次受贿,且一人犯数罪,应依法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加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时见业审判员 谢劳动审判员 白中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良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