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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黄德,鲁翠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邹民初字第1643号申请人张黄德,宏诚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被申请人鲁翠英,农民。代理人张某甲。申请人张黄德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鲁翠英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黄德述称,申请人张黄德系被申请人鲁翠英丈夫,被申请人鲁翠英患有××,曾于2010年5月15日在邹平县××卫生中心医治,但并未治愈,现仍不能正确表达自身真实意思,从现状上看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因为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被申请人鲁翠英不能正确表达意志,影响到了申请人张黄德和被申请人鲁翠英的合法权益。为确保上述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依法宣告被申请人鲁翠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申请人张黄德为其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鲁翠英曾于2010年4月30日至2010年5月9日在邹平县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经诊断其患有××,经治疗病情好转出院。邹平县明集镇段桥村民委员会及明集镇段桥中心卫生室联合出具证明,证明鲁翠英精神失常,不能接受任何事务和工作。证人鲁某甲、马某、鲁某乙、鲁某丙、鲁某丁出具书面证明,证明鲁翠英精神失常,多次到医院治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张黄德申请对鲁翠英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但因鲁翠英不予配合,申请人张黄德于2015年10月23日撤回了鉴定申请。另查明,申请人张黄德系被申请人鲁翠英之夫。张黄德、鲁翠英生育两子,长子张某甲,出生于1975年1月10日,次子张某乙,出生于1976年10月1日。鲁翠英父母均已去世。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鲁翠英虽患有××,并多次到医院治疗,但经治疗病情好转出院。被申请人鲁翠英现在的精神状态及其是否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定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证实,申请人张黄德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实鲁翠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对申请人张黄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鲁翠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张黄德要求宣告鲁翠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桂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珊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