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4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阮联军与沈伟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阮联军,沈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094号申请执行人:阮联军。被执行人:沈伟伟。申请执行人阮联军与被执行人沈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000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23000元,及双倍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40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