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崔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崔某甲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乐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某,男,1997年2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乐亭县,汉族,高中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乐亭县。2014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乐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6日我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法定代理人:崔海军,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大相各庄乡崔石潘各庄村。(系被告人崔某某之父)辩护人杨永学,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男,1997年7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乐亭县,汉族,高中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乐亭县。2013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乐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6日我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法定代理人:杨万来,男,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乐亭县大相各庄乡七里庄村。(系被告人杨某某祖父)辩护人季兰,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某某,男,1997年2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乐亭县,汉族,中技,学生,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乐亭县。2013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乐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6日我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法定代理人:高福祥,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大相各庄乡七里庄村。(系被告人高某某之父)辩护人石立忠,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崔某甲,男,1997年3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乐亭县,汉族,高中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乐亭县。2013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乐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6日我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2015年5月24日因涉嫌抢夺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乐亭县检察院批准,当日由乐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乐亭县看守所。法定代理人:杨会茹,女,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大相各庄乡前榆林村。(系被告人崔某甲之母)辩护人王志义,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未检刑诉(201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崔某甲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笑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崔海军、辩护人杨永学;杨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杨万来、辩护人季兰;高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高福祥、辩护人石立忠;崔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杨会茹、辩护人王志义均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3月12日因出现不可抗拒的事由,本案中止审理。2015年10月26日,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消失,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崔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某在上网聊天时发生口角互相谩骂,并约定打架。被告人崔某某召集多人,被告人杨某某召集被告人高某某、崔某甲等人,被告人崔某甲从家中找来木棍后又与高某某一同召集杨波等人前往大相各庄乡崔石潘各庄村,持木棍与崔某某等人互相殴打,致使崔某某、杨某某受伤。经乐亭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崔某某、杨某某的伤情均为轻伤。被告人崔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崔某甲聚众斗殴,致两人轻伤,其中杨某某、高某某、崔某甲为持械聚众斗殴,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要求依法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指出,被告人崔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崔某甲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崔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崔某甲对乐亭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均未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崔某某的辩护人杨永学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无异议。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被告人崔某某未持械,对方的伤不是崔某某造成的。各被告人间已互相谅解,崔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望对被告人崔某某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季兰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无异议。被告人杨某某系未成年人,事发后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杨某某以前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本次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有悔罪表现。请合议庭从轻处罚,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石立忠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无异议。被告人高某某不是组织者,只起到辅助作用,只是受邀参加打架,也劝说过双方别打架。其打架动机系哥们义气,其罪行较轻。其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社会危害不大,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偶犯,无其它不良行为又属未成年人犯罪,望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崔某甲的辩护人王志义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无异议。被告人崔某甲当庭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轻好,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又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又系未成年人犯罪,望对其从轻处罚,依法作出判决。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崔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某在上网聊天时发生口角互相谩骂,并约定打架。被告人崔某某召集多人,被告人杨某某召集被告人高某某、崔某甲等人,被告人崔某甲从家中找来木棍后又与高某某一同召集杨波等人前往乐亭县大相各庄乡崔石潘各庄村内广场处,持木棍与崔某某等人互相殴打,斗殴过程中致使崔某某、杨某某受伤。经乐亭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崔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治疗一百二十天、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治疗九十天。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杨某某、高某某、崔某甲为持械聚众斗殴。另查明,2014年1月8日就赔偿问题,崔某某与杨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按协议约定赔偿崔某某医药费共计人民币10000元,并约定双方共同请求有关部门从轻处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崔某某供述,2013年8月的一天下午,我在家上网时一个人加我好友,他加我好友后问我知不知道他是谁,我说不知道,他就在QQ上骂我,我也骂他,后来他说他叫高浩鑫,是大相各庄七里庄的,我们对骂就骂急了,他跟我约地方要跟我打架,还要了我的手机号。一会儿他就打电话骂我,我听着像是杨某某的声音,说让我去大相各庄等着他,意思就是去打架。我和他聊天对骂期间我去我们村的石某某、石某甲家,我怕自已去挨欺负就把这事跟他们哥俩说了,他们同意跟我一起去,然后我又找了崔某乙和石某乙,我也跟他俩说了这件事,他俩也同意跟我一起去,我们一起去了大相各庄,到大相各庄集市北边十字路口那后我们在那等对方,等了十多分钟对方也没来人。我们就回到我们村小广场在那玩,约下午五、六点时,对方给我打电话还是骂我,我就在电话里跟他骂起来了,后来石某某把电话接过去,不知道他们咋说的,过了一会儿我看见来了一辆面包车和一辆摩托车,来了不少人,我认识的有崔某甲、杨某某、高某某、高浩鑫、王某某、王某甲,王某某和王某甲是骑摩托去的,当时杨某某在最前面,高某某和崔某甲每人拿一根棍子在他紧后面,他们朝我走过来后,杨某某上去就用拳头打我了一拳,然后高某某就用棍子打我脑袋上了,把我打倒了,这时崔某乙和石某某他们就都上来拦着对方的人,跟对方的人打起来了,我当时被打懵了,也不知道他们都谁动手打架着,后来有人报警了我就被我们亲戚送医院了;2、被告人杨某某供述,2013年8月的一天下午,我在家和高浩鑫上网玩,我用别人的QQ号和崔某某聊天,当时想确认一下和我聊天的是不是崔某某。我问他是谁,他说是我爹,我就骂他,他也骂我,我俩在网上就骂起来了,他说在大相各庄集市那等我,让我去找他去,他那意思就是要跟我打架,还把手机号告诉我了。我就打电话找高某某,他说和高丙、高小川在钓鱼,我就跟他说了和崔某某在网上骂起来了,崔某某在大相各庄集市那等着呢,我让他带着人开车接我一块去打崔某某,他同意了。我把崔某某的手机号发给了高某某,我和高浩鑫去村头等着他,一会儿高某某开面包车拉着高某丙、高丙过来接我们了,我又给崔某甲打电话,跟他说崔某某骂我着,让他跟我们一块去打崔某某去,崔某甲让我在他们庄等着他,一会儿崔某甲到了,跟他在一起的还有王某甲、王连诚。崔某甲看见我后问我还用不用找几个人,我说找不找都中,他就给新寨一个叫杨波的打电话,杨波让去接他,崔某甲和高某某开车接去了,临走崔某甲还从他家里拿了三个棍子放在车后备箱里。约半小时把人接来了,包括杨波一共四个人,我们七个人开车,王某甲骑摩托车带着王连诚,我们就到大相各庄集上。高某某给崔某某打电话,崔某某一接电话就骂,高某某也骂崔某某,还问他在哪,崔某某说在村址了,我们就去崔石潘各庄找崔某某去了。到村址看到那有四个人,崔某某、石某某、石某甲还有一个人不认识,那个人比较胖。我下车后,崔某甲、高某某也跟着下车了,新寨接来的四个人没有下来,我过去问崔某某骂我干啥,他说骂我咋的,我就打了崔某某一拳,打在他胳膊上,崔某某和石某某就用拳头打我,我也还手我们互相打,打了一会儿崔某某就走了,石某某把我胳膊背过去,用手掘我手腕。我反抗但没有挣脱,那个胖子也过来一拳打在我脸上。过了一会,石某某放了我,我到一边打电话去了,我带的人就打石某某去了,过去的有高某乙、高某某、高某丙、高丙、崔某甲,只有王某甲、王连诚和新寨后接来的四个人没去打。3、被告人高某某供述,2013年8月初的一天,我和高丙、高某丙去小相各庄村西钓鱼,约下午4点正要回家时,杨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和崔某某在网上聊天时骂起来了,想去打崔某某,让我去接他并把崔某某的手机号发给我让我问问崔某某在哪了,我开车和高丙、高某丙回村接杨某某,半路上高某丙用我的手机给崔某某打电话,他俩在电话里骂起来了,一会崔某某又打过来,我接的时候又在电话里骂我,我俩互相骂,崔某某说让我去大相各庄集市上等着他,他那意思就是让我去找他打架,我说“中”。我们先接杨某某,当时杨某某和高浩鑫在一起,接到他俩后杨某某问我对方有多少人,我猜测着说有十来个人,杨某某就打电话联系崔某甲,杨某某跟崔某甲说接他去打架,崔某甲就同意了,说正好王某某和王濮新跟他在一起,我们见到崔某甲、王某某和王濮新后崔某甲问用不用再找几个人,杨某某说找吧。崔某甲就给新寨的杨波打电话说让他找几个人打架去,杨波也同意了,我开车和崔某甲、杨某某去新寨高中接了杨波还有杨波找的三个小子,回到前榆村后崔某甲从家里找了三根棍子,然后王某某和王濮新骑摩托车、我开车拉着其他人去了大相各庄集那,到后崔某某他们没在那,杨某某给崔某某打电话问他在哪,崔某某说在崔石潘各庄大队广场这呢,来吧。我们就又去了崔石潘各庄,到后我看见崔某某、石某某、石某甲还有几个我不认识,我下车,杨某某、崔某甲、高丙、高某丙、高某乙都下车了,杨波他们几个都没下车,王某某和王濮新也没下摩托车。我从车上拿了根棍子,到崔某某跟前后杨某某问崔某某为啥骂他,崔某某说不为啥,就骂你咋地,杨某某说你再骂试试,崔某某就又骂了杨某某,杨某某就用拳头打崔某某脸上了,把崔某某鼻子打流血了,这时石某某、石某甲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胖子就动手打杨某某,那胖子一拳头把杨某某打得坐地上了,我就拿起棍子打石某某、石某甲,我第一下打在他们哥俩其中一个的肚子上了,再打的时候棍子被他们抢过去了,他们就打我,我就跟他们瞎打,我被他们搡倒了,石某某或石某甲就拿棍子打我,我起来往北跑,这时庄里的人们把他们拉开了,还报了警,我就回去了,回去后石某某或石某甲其中一个人又想打我,被大人人拉开了,一会派出所的就去了;4、被告人崔某甲供述,2013年8月5日下午5点多,杨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崔某某要和他打架,让我到村东头等他。我到村东头时高某某开面包车也到了,车上有高某丙、高丙、杨某某、高某某、高浩鑫,还有4个人不认识,高某某和杨某某问我家有没有家什,我说有镐把,他们就和我一起回家取了3根镐把。到大相各庄集上后发现崔某某没在,高某某打电话问崔某某,崔某某说在崔石广场了,我们就去了崔石广场,杨某某先下的车,高某某拿着棍子下车往广场走,我在后面,我下车刚到广场里面,杨某某、高某某就和崔某某、石某某、石某甲、还有一个胖的不知道叫什么名字,他们几个打起来了,我上前拉着,被那个胖的打了一拳,打在我眼睛上了,我往回走想去车上取棍子,崔石的大人们过来拉着,我就往南走了,大人们把他们拉开后,石某某、石某甲冲着高某某去了,他们又打起来了,杨某某从车里拿了个棍子想帮着高某某,不知是石某某还是石某甲拿棍子冲杨某某过来了,我从后面把他的棍子拽住了,有个崔石的妇女把棍子抢走扔了,后来就都散了;5、证人崔某乙证实,2013年8月5日下午,我正在家中睡觉,崔某某到我家找我说出去玩,我出北门口我村石某某也在门口,这时崔某某说有人要打我,咱们上大相各庄去。我和崔某某、石某某在大相各庄修摩托的那呆了会儿,就回崔石潘各庄大队广场上玩,一会儿石某甲就到广场上找我们玩来了。我们四人在广场上玩时,来了一辆摩托车(三人)和一辆面包车,从面包车上下来5、6个人,有手里拿着木棍的,几个人拿木棍我不清楚,到广场上朝崔某某过去了,过去就用木棍和拳头打崔某某,当时就把崔某某头打流血了,我和石某某、石某甲就过去拉着,我们村的也过去拉着,把他们木棍都抢过来了,把他们拉开后我妈就把我拽家去了;6、证人石某某证实,那天下午我和某甲在家的时候我们村的崔某某去我家找我们,说他在QQ上和杨某某骂起来了,杨某某要打他,让他去大相各庄等着去,他让我和我弟弟跟他去大相各庄,他那意思就是让我们哥俩帮他打架去。我拿着乐洋的手机,我说先送去。我和崔某某、石某甲去了乐洋家。崔某某让乐洋跟他去大相,因乐洋没车子,崔某某又找的我们村的石某乙骑车子驮着他,乐洋驮着我,某甲骑着车子,我们五个就去了大相各庄修摩托车的地方。到后我们正呆着的时候,周文新打电话劝我们别打了,我们就回村里了。到村里后我们到村里的小广场上玩。玩着的时候有人给崔某某打电话着,我听着他跟打电话的人骂起来了,还说是在小广场上等着他们。不一会儿,我看见一辆摩托车驮着几个人,后边跟着一辆面包车就到了我们村广场西边的南北路上。面包车停下后我看见七里庄的杨某某、高某某等人拎着棍子下车就奔着崔某某去了,到崔某某跟前就打崔某某,几下就把崔某某打倒了。我和乐洋、某甲想拉架,走到跟前的时候,高某某见我们几个上来了就从我头上打了一棍子,我就跟他打到一块了并和他抢棍子,这时不知是谁从后边打我左肩膀了一棍子,我就急了就用脚踹高某某,高某某摔倒了,棍子也掉地上了。后来我抢了根棍子想打高某某,高某某跑了我没追上,回来后我村有人报警了,时间不长派出所的就去了,把杨某某等人带派出所去了。当时杨某某、高某某一方有杨某某、高某某、崔某甲拿棍子着。他们这一方去了十几个人,我认识杨某某、高某某、崔某甲,剩下的不认识,杨某某、高某某、崔某甲动手着,其它别人也有几个动手了,但我不认识;7、证人石某甲证实,2013年8月5日下午我和崔某乙、我哥石某甲钓鱼去着,钓完鱼回家后我洗澡时发现崔某乙的手机落我那了,我和我哥正想去给崔某乙送手机时我们庄的崔某某到我家来找我,崔某某说他和谁QQ聊天时骂起来了,说哪想打他,他当时说的是哪我记不清了,他的意思就是想让我们帮着他打架。我妈给我来电话说让我给我姐送鱼去,我哥说先给崔某乙送手机去,我哥和崔某某就去了崔某乙家。我送鱼回来给崔某乙打电话问他在哪了,他说在我们庄广场了,我就也过去了,我哥、崔某某、崔某乙都在那,我刚到一会儿我们庄的石某乙也去了,我不知道是谁招呼的他。石某乙刚到一会儿,崔某某就招呼大伙到大相各庄干啥去,崔某某说对方要在大相各庄打他,就是打架的地点定大相各庄了。走到半路上我哥返回去取手机,我们到大相各庄后他也赶到了,我哥问着大伙说回去吧,没事了。然后我们就又返回我们庄广场了。一会儿来了一辆摩托车,车上有三个人,后面跟着一辆面包车,有几个人从车后备箱里拿的棍子,有一个个子高的问哪叫崔某某,可能这个人姓高,崔某某可能答应了一声,这个姓高的就用棍子打他,其余的人也想动手我们就拉着。崔某某也还手着,我们这边也有参加打的,咋打的我都没注意,一会大人们把我们拉开了;8、证人石某乙证实,2013年8月5日下午,我不记得几点了,我村崔某某到我家找我,让我跟他去大相各庄村去玩。我骑自行车驮他去了大相各庄村,一块去的还有我们村的崔某乙小名叫乐洋、石某某。到大相各庄后我们几个在一个摩托车修理部呆着,呆着的时候崔某某说来大相各庄跟人约好了打架,也没具体跟我说是跟谁打,因为啥打架。后来崔某某接了个电话,也不知是谁,待了一会儿我们几个就回到了我们村委会的广场上玩。正玩着的时候,我看见从广场西边的南北公路上开过来一辆面包车,到广场西边的公路上停在了路边,从面包车上下来五、六个小伙子,有的手里还拿着棍子快步来到崔某某跟前,不知是谁问是你骂我着吗,然后就动手打崔某某,还有用棍子打的,当时就把崔某某打倒了。这时,乐洋、某某、某甲他们三个人也上前跟对方那几个人打到一块了,他们打了一会儿对方有人向北边跑了,我们村的大人们也过来拉架,他们就没再打,我就回家了。对方动手打架的有高某某、杨某某、高某乙,别人我叫不出名来。他们几个人拿棍子打我没看清;9、证人高某乙证实,2013年8月5日下午我和杨某某、高某某、高丙、高某丙去大相各庄村北钓鱼,到下午3、4点钟我和杨某某就回我家玩电脑,用QQ聊天的时候杨某某和我加的好友崔某某骂起来了,骂的时候他和崔某某约定说是见面在大相各庄村一个地方打架。杨某某和崔某某约定好打架的地方后,杨某某给高某某打电话说是去找崔某某打架,并把崔某某的手机号给了高某某,高某某给崔某某打电话说这事,可能对方有人就骂了高某某。高某某等人就回来了和我们在我村大队部见的面,见面后他们就商量着说去打崔某某,杨某某给崔某甲打电话,高某某开车拉着我们几个就去接崔某甲,到后崔某甲和王某某、还有那个不认识的在道口等我们了。崔某甲给新寨一个叫杨波的打电话说他们一个哥们挨骂了,想让杨波等人帮忙打架,杨波让崔某甲去接他,高某某和崔某甲开车去接杨波等人,一共接回4个人,他们回来后我们9个人上了面包车,剩下的3个人骑摩托车来了大相各庄集贸市场,到后高某某给崔某某打电话问他在哪,打电话的时候对方有人就骂高某某,对方说在崔石潘各庄广场。到那后高某某等人下车,拎着棍子奔着崔某某等人去了,双方到一块就打起来了。棍子可能是崔某甲拿的,不知从哪拿的,像断了的锹把。我们这边我记得是高某某、杨某某拿棍子,杨某某、高某某、崔某甲、高某丙、高丙他们五个动手打架着,我当时也下车了但没往跟前去,在边上看着,新寨那四个人当时没下车,高丙从摩托车上下来跟着杨某某他们四个上前动手打的架。他们五个到崔某某他们跟前后,高某某问对方谁骂人了,我没听清对方说啥,高某某就举着棍子打对方去了,双方就打在一块了。他们动手后,我看见杨某某一棍子打在了崔某某头上,然后他们双方十几个人就打一块了,后来来了大人们劝架,有人报警了,你们派出所的一会儿就到了现场;10、证人高某丙证实,2013年8月5日下午3点多,我和高丙、高某某正在大相各庄村北钓鱼,杨某某给我发短信说崔某某骂他,让我们过去打崔某某,我们三个人就回到七里庄村,我、高某某、高丙、高浩鑫、杨某某我们五个在我们村的村西头聚的群。高某某开面包车拉着我们去接崔某甲,崔某甲上车的时候拿了两、三根棍子,有锹把粗细,半米长。崔某甲上车后高某某就和崔某甲开车去新寨接人了,他们回来时车上有四、五个人,我不认识。我们上车后高某某给崔某某打了个电话,问他在哪,崔某某说在他们村广场呢。高某某拉着我们到崔石潘各庄村的广场上,到后我们看见崔某某,我们六个就下车了,我问当时在广场上的石某某为什么打架,杨某某他们下车后就直接动手打崔某某,高某某手里拿着棍子,崔某甲也从车上拿棍子下来了,崔某甲没动手的时候我把他手里的棍子抢过来扔了,后来被崔石潘各庄村的一个人捡去了他们好几个人追着高某某打,后来崔石潘各庄村的大人们把他们拉开了。开始打架时杨某某、高某某先动手打的崔某某,后来崔石潘各庄好几个人一动手崔某甲才上手打的。崔石潘各庄村动手打人的有崔某某、石某甲、石某某、乐洋,别人不认识;11、证人高丙证实,2013年8月5日下午3点多,我和高某某、高某丙在大相各庄钓鱼,杨某某上网和高某丙上网说要打架,打崔石潘各庄村崔某某去,叫接他去。高某某开车拉着我和高某丙去接杨某某和高浩鑫,高某某拉着我们四个从新寨加油回来,崔某甲打电话给杨某某叫他到前榆村接他,当时和崔某甲在一起的还有王某甲、王某某。崔某甲给新寨一个叫杨波的打电话说接他们去。高某某、崔某甲从新寨接来了杨波和三个我不认识的人,当时说是去崔石潘各庄大队打崔某某。高某某开车拉着杨波他们四个人和崔某甲、杨某某、高浩鑫、高某丙,我和王某某、王某甲骑一辆摩托车就去了崔石潘各庄大队。崔某某就在崔石潘各庄大队广场上站着,高某某、高某丙、杨某某、高浩鑫、崔某甲下车就朝崔某某过去了,我看见高某某手里拿着一根木棍,我也跟着过去了。高某某手里拿着木棍问谁在电话里骂他着,崔某某说我骂着,高某某就用木棍打了崔某某头上一下,杨某某用拳头打崔某某,这时崔石潘各庄的石某某、石某甲(二人是双胞胎)还有一个胖子我不认识和高某某、杨某某打一块了,村里的人们就把他们拉开了,高某某把棍子扔了,我分不清是石某某还是石某甲从地上捡起木棍打在高某某左胳膊上,崔某某过来打高某某,高某某往东跑,他们追不到高某某,不清楚是石某某还是石某甲过来打我我挡住了,踹了他两脚。一会儿派出所的就到了,把我和高某某、高某丙、杨某某、崔某甲、高浩鑫带派出所来了;12、证人王某某证实,2013年8月5日下午5点左右,我和我村的王某甲骑摩托车找崔某甲玩,一会儿崔某甲接了个电话,崔某甲说要打架就去村头了,我和王某甲也去了。在村头看见高某某开车拉着杨某某、高丙、高某丙还有一个岁数小我不认识,在道口呆了一会儿,高某某拉着崔某甲去新寨接来了四个小伙子,回来后崔某甲下车从家拿几根木棍放在车上。我和王某甲、高丙骑摩托车,其余的人坐车到大相各庄集市上,一看没人,我们又到崔石潘各庄大队广场上,到后高某某拿着木棍问哪骂他着,我没听到别人说啥,高某某就拿木棍朝崔某某打,这时高某某、杨某某、高丙、崔某甲、高某丙、和崔某某、石某某、石某甲、崔乐洋打到一块了。拉开后把高某某的木棍夺过去了,后来不知道怎么的石某某、石某甲其中一个人追着打高某某又被村里的人拉开了,就报警了,一会儿派出所的就到了,后来我和王某甲就骑摩托车回家了;13、证人王某甲证实,2013年8月5日下午5点左右,我和王某某在崔某甲家玩,崔某甲招呼我们说他打架去,让我俩也一起去看看,别动手。后来崔某甲接了个电话就带我们去村东头,我们到的时候那有辆面包车,高某某开车,车上有杨某某、高某丙、高丙、还有一个我不认识。后高某某和崔某甲开车去新寨接杨波,约半小时高某某他们回来了,车上多了杨波和三个我不认识的小子,崔某甲骑摩托车带着我回崔某甲家拿了3根棍子并放车上了。我骑摩托车带着王某某、高丙,其他人坐高某某的面包车,我们到大相各庄集上等了一会儿,然后车上的人告诉我们去崔石大队,到后我看见崔某某、石某某、石某甲、崔乐洋还有不认识的几个人正在广场上玩。我和王某某下了摩托车后在广场边上看着,高某某下车后拿着棍子就去找崔某某,崔某甲、杨某某、高丙、高某丙也跟着过去了,没听见说啥,到跟前就动手了。高某某先动手打的崔某某,先用手打,崔某某一还手高某某就用棍子打崔某某,然后石某某、石某甲、崔乐洋、崔某甲、杨某某、高丙、高某丙都动手打在一起,大人们把他们拉开了。石某某、石某甲他们说让高某某他们等着,崔某甲拿棍子要去打他们让村里的大人拦住了,石某某、石某甲追着打高某某,他们往北跑了,崔某甲他们也追过去了,崔某甲和杨某某在小卖点门口被不知是石某某还是石某甲他们好几个打,我和王某某及大人拦着他们,把他们拉开了,后来派出所的就到了;14、证人杨某甲证实,2013年8月5日下午,我和田浩、吴思凯、孟某某在新寨高中操场上打篮球,崔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杨某某要和别人打架叫我一块去。一会儿又问我一共几个人,我告诉他我们一共四个人,他说开车接我们来。一会儿高某某开面包车拉着崔某甲接我们四个来了。我上车后问田浩、吴思凯、孟某某你们去不,他们说去就去。到前榆崔某甲下车骑摩托车从家中拿了三根木棍放在车上。高丙和两个我不认识的骑摩托车,剩下的我们坐车,在车上的时候说到大相各庄打架去,我们到大相各庄集市上一看没人,高某某打电话问对方并和对方骂起来了,挂了电话我们开车到崔石潘各庄广场上,我、田浩、吴思凯、孟某某没下车,高某某拿了一根棍子,别人拿没拿木棍我不清楚,我没看到他们怎么打,听到木棍断的声音。我、田浩、吴思凯、孟某某从车上下来时大人们就把他们拉开了。一会儿派出所的就来了;15、证人吴甲、孟某某所证实内容与证人杨某甲所证实内容基本一致,均证实了双方打架的经过;16、乐亭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二份(崔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治疗一百二十天、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治疗九十天)、崔某某的伤情照片及作案工具照片;17、高某某、杨某某辨认崔某乙的辨认笔录、乐亭县公安局证据保全清单(木棍两根);18、乐亭县公安局大相各庄派出所出具的四被告人的现实表现证明、乐亭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说明;19、2014年1月8日的调解协议书一份;20、被告人崔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崔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崔某甲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并没能冷静处理,而是双方分别纠集多人聚众斗殴并致二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四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我国刑法,均构成聚众斗殴罪。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崔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崔某甲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崔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崔某甲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本院依法对上述三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崔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四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的辩护人所辩称的,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被告人崔某某未持械,各被告人间已互相谅解,崔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望对被告人崔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所辩称的,被告人杨某某系未成年人,事发后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杨某某以前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本次系初犯、偶犯,请合议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所辩称的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偶犯,无其它不良行为又属未成年人犯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崔某甲的辩护人王志义所辩称的,被告人崔某甲当庭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轻好,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又系未成年人犯罪,望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四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为惩罚犯罪,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被告人杨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三、被告人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崔某某、杨某某、高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崔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崔某甲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五、作案工具木棍两根,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赵 春 增审判员 贾 宏 权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弘(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