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饶民一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童某甲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甲,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饶民一初字第800号原告童某甲。被告章某。原告童某甲与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织合议庭由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某甲、被告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童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3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男孩童某丙。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共同语言。被告从2013年农历端午出去后一直分居生活,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长大。被告章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好的,不同意离婚。2013年5月份,因与原告有点小矛盾独自外出,此后未回家。原告来看过我。经审理查明,原童某甲与被告章某于××××年××月××日自愿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童某丙。2013年5月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带着儿子到浙江省武义县,同年中秋节,原告来到浙江武义被告处,将儿子带回上饶。自2013年5月至今,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一致陈述、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的结婚登记证明、证人童某乙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童某甲与被告章某虽系自愿结婚,但双方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致使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直至居生活超过二周年。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支持。原、被告分居期间,婚生儿子童某丙大部时间随原告生活,为利于其成长,原、被告离婚后,童某丙由原告童某甲抚养长大,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抚养费标准按照2015年江西省农民消费性支出7,548元,被告承担3,774元。被告对童某丙享有探视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童某甲与被告章某离婚;二、婚生男孩童某丙由原告童某甲抚养长大,被告每年支付3,774元抚养费,支付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三、被告章某享有对童某丙探视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童某甲与章某各自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友多审 判 员  应魁赞人民陪审员  邓水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大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