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柳某甲与柳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甲,柳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579号原告柳某甲,男。被告柳某乙,女。原告柳某甲诉被告柳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柳某甲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柳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