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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柳某甲与柳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甲,柳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579号原告柳某甲,男。被告柳某乙,女。原告柳某甲诉被告柳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柳某甲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柳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