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调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翁子述与郭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子述,郭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翁子述。被执行人郭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翁子述与被执行人郭龙债权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78926元,已执行0元,剩余78926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即商初字第24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隋兆忠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兰恭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