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穗支行与湖北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穗支行,湖北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6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穗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25号。负责人杨军,行长。被执行人湖北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北路34号九运大厦A单元23层1室2号。法定代表人张磊,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37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湖北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穗支行付保证金486,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8,590元、保全费2,950元、执行费7,19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4,73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