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执字第17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孙远祥与孙衍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远祥,孙衍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执字第1723-1号申请执行人:孙远祥,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孙衍路,男,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远祥与被执行人孙衍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善贵审判员 张永卫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永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