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朱宇乾与李忠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宇乾,李忠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775号申请执行人朱宇乾,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李忠诚,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朱宇乾与被执行人李忠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7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忠诚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宇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通过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银川市银行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李忠诚名下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同意评估、拍卖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新世纪花园四组团2号楼1单元702室房产,现另案正在评估、拍卖涉案房屋。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忠诚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人的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7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怀智审 判 员 弥天亮代理审判员 邓佳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向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