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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山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山执字第336号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关于被执行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2013)屏山刑初字第72号判决书,以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依职权对该判决的罚金移送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胡某某已缴纳罚金3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胡某某已自动履行罚金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屏山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罚金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