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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一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米南凤与何忠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580号原告米南凤。委托代理人何立武,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忠秀。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南凤诉被告何忠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米南凤以被告何忠秀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南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南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米南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正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