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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2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田宽与昌黎县泥井镇莫各庄村一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宽,昌黎县泥井镇莫各庄村一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昌民初字第2622号原告田宽,农民。被告昌黎县泥井镇莫各庄村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昌黎县泥井镇莫各庄一村。法定代表人张双军,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宽诉被告昌黎县泥井镇莫各庄村一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依法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宽要求被告昌黎县泥井镇莫各庄村一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土地补偿款8100元。经审理查明,1999年,原告田宽承包了泥井镇莫各庄村一村老洼的破烂地0.6亩,并且耕种了4年。2003年被告将该地转包给他人。2011年被告在泥井镇莫各庄村一村小坑上给原告补地0.6亩,现原告田宽要求被告昌黎县泥井镇莫各庄村一村村民委员会给付8年未经营土地的补偿款81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昌黎县泥井镇莫各庄村一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6日给付原告田宽人民币81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宽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顾永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建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