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格民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蒙蒙与被告刘瑞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蒙蒙,刘瑞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1220号原告杨蒙蒙,女,1989年6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金邦,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瑞君,男,1987年6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蒙蒙与被告刘瑞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蒙蒙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已协商解决,被告当庭履行赔偿义务,支付原告杨蒙蒙赔偿款共计3.5万元,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蒙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9元,减半收取614.50元,由原告杨蒙蒙承担。审判员 王爱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修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