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邵桂芝与李财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桂芝,李财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07号原告:邵桂芝。被告:李财生。原告邵桂芝与被告李财生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4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先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王姝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被告李财生下落不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财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相关情况一、事故发生概况:2014年11月7日06时50分许,原告驾驶东阳105632号电动自行车沿东永二线由南往北行驶至大联雅成村路段左转横过马路时,与同向直行行驶的被告驾驶的永康YK06170号轻便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驾驶车辆逃离现场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被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并在发生事故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邵桂芝驾驶非机动车横过马路未注意安全,负事故次要责任。三、受害人概况:邵桂芝,女,1972年5月15日出生,自2012年起陆续居住在东阳市南市街道大联村大田头、东阳市南市街道广丰村月塘等地,在东阳市南市街道大联的一家木线厂上班,因上述地区均不属于东阳市城区范围,故不属于进城务工人员。四、涉案保险合同的主体、类型和内容:无保险。五、原告的诉请及被告的辩称意见:原告诉请要求判令李财生赔偿其损失168516元。李财生未作答辩。六、治疗经过:邵桂芝东阳市花园田氏医院住院治疗7天并多次门诊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4611.96元。七、鉴定意见:经原告委托,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司法鉴定所东阳分所于2015年4月13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确定邵桂芝的伤势构成九级伤残,需要护理时限60天,营养时限60天,误工时限自受伤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止。原告花费鉴定费2040元。八、本院确定原告各项损失如下:邵桂芝的损失为:医疗费4611.96元,营养费55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护理费8046元,交通费140元,残疾赔偿金77492元,误工费11618元,鉴定费20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九、被告已垫付费用:未支付。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原告有权要求相关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合理损失的80%,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94190.37元。综上,原告诉请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财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一审期间质证的权利,本院可对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财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邵桂芝损失94190.37元(款项汇入: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2×××85,开户行:东阳市工商银行)。二、驳回原告邵桂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2元,由原告邵桂芝负担404元,由被告李财生负担938元。公告费400元(已由原告邵桂芝预交),由被告李财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姝平人民陪审员 李发新人民陪审员 吴兆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朱雅俊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