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8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天津中发物业有限公司与王建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中发物业有限公司,王建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8164号原告天津中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塑料制品厂工业区广阔道2号。负责人王学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宝铁,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建新,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中发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另行通知后仍未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齐良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智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