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执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谢勇波与余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勇波,余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1758号申请执行人谢勇波,生于1977年,住四川省盐亭县3。被执行人余彬,生于1972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受理谢勇波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彬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余彬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评估、拍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 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雨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