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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8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叶元根与张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元根,张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8660号原告叶元根,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牟雪琴,双流县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万军,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叶元根与被告张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叶元根以被告已经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元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元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原告叶元根承担。审判员  康邦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