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8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叶元根与张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元根,张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8660号原告叶元根,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牟雪琴,双流县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万军,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叶元根与被告张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叶元根以被告已经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元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元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原告叶元根承担。审判员 康邦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