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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8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广州市萝岗区东区笔岗社区经济联合社与广东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征地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州市萝岗区东区街笔岗社区经济联合社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8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保税区。法定代表人:陈春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家雄,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萝岗区东区街笔岗社区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负责人:朱振威,社长。委托代理人:陈新雄,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征地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萝法民三初字第2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其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所有的联系直线电话也均为东莞市区号,广州保税区广保大道219号304室仅为工商注册地址,并未在此办公或经营。同时按本案寄送相关诉讼材料的邮政快递显示,送达地址是“东莞市麻涌镇西部干道大步段广深沿江高速公路管理中心”,联系电话也是东莞电话号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请求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征地补偿合同纠纷,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所在地在广州市萝岗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