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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2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程凯与马彦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凯,马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2028号申请执行人:程凯被执行人:马彦龙程凯与马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一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马彦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马彦龙名下银行存款、收入34958.1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承担本案执行费409.5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陈 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