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3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荷全、李存瑞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荷全,李存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C}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344-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俊伟,理事长。被执行人李荷全,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存瑞,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三初字10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李荷全、李存瑞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荷全名下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荷全名下位于安阳市北关区彰北街道办事处程寸营村程方内衣城x排xx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安阳市北关区村字第私030000xx**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