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3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与徐光宗、徐秋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徐光宗,徐秋亮,徐华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79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住所地:泊里镇驻地。负责人:王冰,主任。委托代理人:徐铮,董家口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徐光宗,居民。被执行人:徐秋亮,居民。被执行人:徐华坤,居民。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华坤、徐光宗、徐秋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商初字第141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4557.1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传政已自动过付案款22000.00元,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379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福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