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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3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田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386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男,侗族,住江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7月21日被羁押,2015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刑诉(2015)5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卓、代理检察员吴方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下旬,被告人田某来到宝安区西乡街道三围社区华丰科技园,通过翻墙进入该科技园,后潜入该科技园宿舍6楼602房,盗走被害人张梅的现金250元;2015年7月初,田某再次潜入上述宿舍,盗走被爱人刘某的现金150元;2015年7月13日15时许,田某第三次潜入该宿舍,盗走被害人吴某乙的现金600元以及被害人肖某的现金100元;2015年7月20日15时许,田某第四次潜入该宿舍,盗走被害人吴某乙现金40元;2015年7月21日16时许,田某第五次潜入该宿舍,准备在对该宿舍实施盗窃时,被该工业园区的安保人员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盗窃多达五次,该情节在量刑时将予以体现。在第五单盗窃中,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盗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对改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宋  巧  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锦城(兼)书 记 员 曾    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