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少民初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顾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628号原告顾某,居民。被告孙某,居民。本院于2015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顾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顾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某对被告孙某申请撤诉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成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