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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少民初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顾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628号原告顾某,居民。被告孙某,居民。本院于2015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顾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顾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某对被告孙某申请撤诉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成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