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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商初字第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庞桂梅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桂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润商初字第0252号原告庞桂梅。委托代理人戴宏正,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保险大厦首层、夹层、十一层、十二层。负责人吴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敬翔,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桂梅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桂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元,由原告庞桂梅承担。审判员  赵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