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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小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民小字第00034号原告张某甲,女,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传英,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结。原告张某甲诉称,2014年12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口头约定七日内偿还,并由被告给原告出示借据一份。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不予偿还。被告张某乙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被告以进货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说好三天偿还。几天后,被告又向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示借据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被告张某乙向原告张某甲借款,事实清楚,有被告给原告出示的借据在卷予以证实。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乙支付给原告张某甲借款5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诉讼费525元,由被告张某乙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纪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