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树阁与雷俊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阁,雷俊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王树阁。被执行人:雷俊泉。由于被执行人雷俊泉未能按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5)宽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0日来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5)宽执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于海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继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