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刑初字第2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刘某甲、李某甲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李某甲,韩某,刘某乙,夏某,李某乙,宋某,郭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刑初字第2254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农民。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6月30日被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1997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8月16日被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08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农民。因吸毒于2014年12月5日被福建省石狮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韩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夏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居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宋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郭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2015)第2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韩某、刘某乙、夏某、李某乙、宋某、郭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友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韩某、刘某乙、夏某、李某乙、宋某、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0日至5月1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韩某、刘某乙、夏某、李某乙、宋某、郭某等人经预谋后,在义乌市后宅街道净居西路夜市摆摊以摸奖的方式进行诈骗,由被告人刘某甲负责摆摊主持摸奖活动,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告人刘某甲一起摆摊并负责记账,被告人韩某、刘某乙、夏某、李某乙、宋某、郭某负责当托,用事先准备好的不同卡片佯装中奖吸引被害人,并承诺参与摸奖的人即送仿苹果6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300元),若被害人摸到优惠选项相同的卡片就要以远高于实际价值的优惠价购买商品,若摸到优惠选项不同的卡片即可以按更高的原价退钱,而实际上被告人刘某甲在事先准备好的摸奖铁桶中只放置了“优惠六”一种卡片,即被害人只能摸到“优惠六”后以人民币499元的优惠价购买对应的实际价值仅为人民币20元的数码经络理疗仪,以此骗取被害人财物,涉案金额共计现金人民币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4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韩某、刘某乙、夏某、李某乙、宋某、郭某在义乌市后宅街道净居西路夜市上,以摸奖诈骗的方式骗得被害人朱某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2、2015年4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韩某、刘某乙、夏某、李某乙、宋某、郭某在义乌市后宅街道净居西路夜市上,��摸奖诈骗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周某的现金人民币1500元。3、2015年5月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韩某、刘某乙、夏某、李某乙、宋某、郭某在义乌市后宅街道净居西路夜市上,以摸奖诈骗的方式骗得被害人梁某的现金人民币1500元。4、2015年5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韩某、刘某乙、夏某、李某乙、宋某、郭某在义乌市后宅街道净居西路夜市上,以摸奖诈骗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崔某的现金人民币500元。5、2015年5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韩某、刘某乙、夏某、李某乙、宋某、郭某在义乌市后宅街道净居西路夜市上,以摸奖诈骗的方式骗得被害人肖某的现金人民币25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甲处扣押现金人民币12580元,从被告人郭某处扣押现金人民币170元,从被告人韩某处扣押现金人民币270元,从被告人李某乙处扣押现金人民币270元,从被告人夏某处扣押现金人民币270元,从被告人宋某处扣押现金人民币650元,从被告人刘某乙处扣押现金人民币270元,从被告人李某甲处扣押现金人民币370元。同时从被告人刘某甲处扣押了数码经络理疗仪三十台、手机十三只等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韩某、刘某乙、夏某、李某乙、宋某、郭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梁某、崔某、肖某、朱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记账本,塑料广告纸,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韩某、刘某乙、夏某、李某乙、宋某、郭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韩某、刘某乙、夏某、李某乙、宋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韩某、刘某乙、夏某、李某乙、宋某、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刘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李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七、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八、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九、追缴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韩某、刘某乙、夏某、李某乙、宋某、郭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分别返还给被害人朱某人民币4000元、被害人周某人民币1500元、被害人梁某人民币1500元、被害人崔某人民币500元、被害人肖某人民币2500元。十、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数码经络理疗仪等,由扣押单位义乌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来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