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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82年9月6日出生,户籍地栾川县,现住栾川县。被告王某某,女,满族,1987年2月6日出生,住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京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冰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