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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刘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刑初字第10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农民。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卢保成,农民。被告人刘某甲(又名刘广伟),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3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曲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一案,由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30日以曲检公诉刑诉(2014)13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4)曲刑初字第1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某甲不服,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保刑终字第2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一、撤销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4)曲刑初字第1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文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的诉讼代理人卢保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0日晚,被告人刘某甲与本村卢某等人酒后在曲阳县“泡泡堂KTV”唱歌时,二人发生口角并打斗,被告人刘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卢某头部和左肩部打伤,后二人各自离开。当晚卢某被其表哥刘某乙等人送至曲阳仁济医院进行诊治。次日零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手持折叠刀到仁济医院影像科走廊内找到卢某,二人再次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某甲用折叠刀将卢某额头和右前臂扎伤。经保定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卢某面部单条瘢痕5.5厘米,肢体瘢痕长度累计27.5厘米,伤情为轻伤二级。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代理人请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甲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各项损失30万元。提供了卢某的病历资料,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等票据,聘用合同,曲阳县森利达雕刻装璜有限公司证明两份。被告人刘某甲供认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其家人已支付被害人在曲阳仁济医院医药费4924元,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至石家庄省三院账户给被害人支付医药费24000元,请求从轻处罚。提交了曲阳仁济医院医药费票据,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预交押金收据1张,中国农业银行交易凭证2张。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0日晚,被告人刘某甲与本村卢某等人酒后在曲阳县“泡泡堂KTV”唱歌时,二人发生口角并打斗,被告人刘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卢某头部和左肩部打伤,后二人各自离开。当晚卢某被其表哥刘某乙等人送至曲阳仁济医院进行诊治。次日零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手持折叠刀到仁济医院影像科走廊内找到卢某,二人再次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某甲用折叠刀将卢某额头和右前臂扎伤。经保定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卢某面部单条瘢痕5.5厘米,肢体瘢痕长度累计27.5厘米,伤情为轻伤二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伤后在曲阳仁济医院急诊治疗,医疗费4924元由被告人刘某甲家人支付,后转入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7天,医药费34479.94元,鉴定费886.80元,护理费636.48元,误工费636.48元,伙食补助费850元,交通费149元,共计人民币37638.7元。2014年3月21日、23日被告人刘某甲家人通过转账为卢某预交押金24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卢某陈述证明,2014年3月20日晚,和刘某甲等人去“泡泡堂KTV”唱歌,当时喝多了,和刘某甲吵了几句,包房内剩下卢某和刘某甲,两人打了起来,刘某甲用刀柄打了卢某头顶几下,又用刀尖扎了卢某左肩一下,卢某也打刘某甲了。刘某甲走后,卢某和邵某一起去表哥刘某乙家,其表嫂田某开车送卢某到了仁济医院。在CT室的走廊内遇到刘某甲,刘某甲手里拿着刀冲卢某嚷了几句,见刘某甲想用刀扎他,就抱住了刘某甲的头部,刘某甲用刀冲卢某乱划,卢某用右手打刘某甲胳膊,想把刀打掉,被刘某甲用刀扎伤右小臂,刘某甲用刀划住了卢某额头右侧,卢某用手擦额头血时,右小臂的血喷出来。旁边一名医生帮卢某压住往急救室跑,刘某甲拿着刀在后面追,追着卢某绕急救室前大厅的护士站跑了一圈,又追进急救室,后卢某不停的求饶,失血过多晕了过去。刘某甲扎伤卢某用的刀是一把折叠刀。2、证人刘某乙证言证明,2014年3月21日凌晨0时许,卢某和一女子到刘某乙家,卢某头顶、左胸部有伤口,卢某说是刘某甲打的,田某开车拉着他们三人到仁济医院给卢某治疗,一名男医生带卢某去CT室后,杨某到医院调解此事,刘某甲也到了医院,得知卢某在CT室,刘某甲拿着刀子藏在袖子里去了CT室。听见田某喊:“刘某乙快过来,又把卢某捅了一刀”,和杨某跑到CT室见卢某右小臂往外喷血,额头也多了一道伤口,那名带着卢某去CT室的男医生攥着卢某的伤口在前面跑,刘某甲拿着刀子在后面追,刘某甲追着卢某从CT室跑到急诊前面的大厅,绕着柜台转了一圈追进急诊室,刘某甲问卢某:“你服不,不服弄死你。”卢某求饶后,刘某甲离开医院。刘某甲拿的刀是一把折叠刀。3、证人田某证言证明,2014年3月21日凌晨0时许,卢某和一女子到她家,当时卢某头顶有四五个小伤口,左胸部有道伤口,卢某说是刘某甲打的,田某开车拉着刘某乙、卢某和那名女子到仁济医院给卢某治疗。在仁济医院,一名男医生带着卢某去CT室后,杨某到医院调解此事,刘某甲到医院后,拿着刀去了CT室,田某怕出事跟着去了,随后见那名带卢某去CT室的男医生攥着卢某的右臂往外跑,卢某额头有血,右小臂在流血。刘某甲拿着刀在后面追,追到急诊室前面的大厅,绕柜台转了一圈又追进急诊室。刘某甲问卢某:“你服不,不服弄死你。”卢某对刘某甲说自己服了,刘某甲在杨某的劝说下离开医院。4、证人邵某证言证明,在雕刻广场附近见到卢某,卢某头顶、左胸部有血,卢某的嫂子带着邵某、卢某、刘某乙去了仁济医院。在CT室门口等着卢某时,刘某甲拿着刀进了CT室,邵某也跟着进去,正好碰到卢某往外走,刘某甲对卢某说:“兴阳,你不是说打架吗?”说完用胳膊搂住卢某头部,拿刀扎卢某,卢某用右胳膊挡时,右小臂被扎伤,当时血就喷了出来。医生攥着卢某的胳膊往外跑,刘某甲在后面追。后在急诊室找到卢某时,刘某甲已经走了。刘某甲拿的刀是一把折叠刀。5、证人郭某证言证明,2014年3月21日凌晨1点左右,急诊科的刘某丙陪一名叫卢某的患者来放射科做检查,见卢某头上戴着一个医用头套,左前胸粘着纱布。给卢某拍完CT后,听到门外的楼道挺乱,从胸片室出来,见放射科楼道里有一个较胖的小伙子正在冲卢某嚷:“兴阳,还打不。”他上前劝那个较胖的小伙子,卢某胳膊喷出了血喷到墙上、地上。刘某丙就攥着卢某的胳膊出了放射科。6、证人刘某丙证言证明,2014年3月21日凌晨1点左右,急诊科接收了一名叫卢某的外伤病人,头顶有几个小伤口,左肩有一个伤口。带卢某在CT室拍完片出来,走到CT室走廊时,从外面进来一名陌生男子,和卢某见面后就抱在一起打了起来,两人没有打几下,卢某小臂的血就喷了出来。刘某丙帮卢某压住伤口,并拉着卢某往急诊室的处治室跑,那名陌生男子也进了处治室,吓得卢某往外跑,那名陌生男子追着卢某围着处治室前的护士站跑了一圈,再次追进处治室。7、证人王某证言证明,2014年3月20日晚,和卢某、刘某甲、刘某丁等人吃完饭后,去曲阳县“泡泡室KTV”三楼的一个包间唱歌,唱歌期间卢某和刘某甲互相吵了起来。在“泡泡堂”大门,刘某甲与卢某要打起来的样子,见卢某头上有血,刘某甲腿上有血,刘某丁把卢某拉走,王某拉着刘某甲去县医院治疗。8、证人刘某丁证言证明,和王某要进“泡泡堂”时,卢某出来,见卢某胸部有血,刘某甲出来和卢某吵了起来,刘某丁赶紧拉着卢某往东走。9、证人杨某证言证明,到医院时间不长,刘某甲就到了,非要找卢某,刘某甲进了CT室,后听到CT室有人嚷了起来,在CT室门口有个医生攥着卢某右胳膊从CT室出来,卢某右胳膊在流血,刘某甲追着卢某围着护士站绕了一圈又追进急救室,后杨某把刘某甲劝走。10、辨认笔录证明,卢某辨认刘某甲就是用刀扎伤自己的人;刘某乙、田某、邵某均辨认出用刀扎伤卢某的刘某甲;王某、刘某丁、杨某均辨认出卢某、刘某甲;刘某甲辨认出卢某、王某。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现场位于曲阳县恒山东路北侧仁济医院,仁济医院一层影像科隔离门内侧为东西走向的走廊,走廊西端处为卢某被打伤位置。12、曲阳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视频资料说明及曲阳县公安局恒州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3月21日公安人员在曲阳仁济医院调取2014年3月20日、21日急诊入口、一楼护士站、CT候诊室、CT室走廊监控资料。监控视频资料说明,刘某甲进入急诊入口,刘某乙、杨某、田某劝拉刘某甲,后刘某甲往CT室方向走去,刘某甲左手持折叠刀走进CT室走廊,并与卢某对打起来,在对打过程中刘某甲用折叠刀将卢某额头和右胳膊划伤。刘某丙攥着卢某胳膊从CT室走廊走出来,刘某甲跟在后面。刘某丙拉着卢某进入处治室,刘某甲跟进处治室,后刘某甲从处治室把卢某追出来,绕护士站转一圈后再次追着卢某进入处治室,后刘某甲在杨某的劝说下离开。13、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及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证明,卢某先后在曲阳县仁济医院及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仁济医院诊断为:头肩额部皮裂伤;右上肢外伤;失血性休克。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诊断为:右前臂外伤;多发皮裂伤;桡侧、尺侧屈腕肌肌腱断裂;示中环屈指肌腱断裂;尺神经尺动脉断裂。14、保定市公安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证明,卢某面部单条瘢痕5.5厘米,肢体瘢痕长度累计27.5厘米,均属轻伤二级。15、被告人刘某甲供述证明,在“泡泡堂KTV”包房内唱歌时,因琐事与卢某发生争吵并打斗,刘某甲把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拿出来,用刀柄打卢某头部几下,卢某拿起旁边的啤酒瓶,把瓶底敲碎,戳了刘某甲左腿一下,两人互相拽着到“泡泡堂KTV”门口,王某、刘某丁将二人拉开,王某领着刘某甲到县医院检查治疗。后刘某甲到仁济医院碰到卢某的哥哥刘某乙,又把折叠刀拿出来,找到卢某,对卢某说:“打了一架,你清醒了吗?”二人对打时,刘某甲拿折叠刀划伤了卢某胳膊,流血了。医生拉着卢某往急救室方向走,刘某甲在后面跟着,医生拉着卢某进了一个屋子,刘某甲问卢某:“这回服了吗?”卢某往外跑,刘某甲又追着卢某围着护士站转了一圈,又进了那间屋子,卢某说:“服了,别打了”。后杨某将刘某甲劝走。16、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7月13日公安人员在刘某甲家中将刘某甲抓获。17、曲阳县公安局羊平派出所证明证实,刘某甲在该辖区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18、曲阳县羊平镇北故张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卢某住院期间,刘某甲给付过医药费,后经大队干部及村民调解未调解成,刘某甲没有前科。19、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的身份情况。20、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医药费票据证明,卢某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17天,医药费34479.94元。21、曲阳仁济医院票据证明(辩护人提交),卢某伤后在曲阳仁济医院医药费4924元,由被告人刘某甲家人支付。22、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预交押金收据及中国农业银行交易凭证和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客户对账单证明(辩护人提交),2014年3月21日、3月23日被告人刘某甲家人通过银行转账转入医院银行账户为卢某预交费用5000元和19000元。经本院调查,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出具了证明和付费清单,证明卢某住院期间共付费6次,出院时卢某只交回4张押金条,卢某提交了北故张村委会2014年4月16日出具的证明,证明5000元的押金条和19000元的押金条丢失。该医院收到证明三十日后为卢某办理了出院手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医院的证明无异议,但不承认上述两笔转账系被告人亲属所付。但河北医科大学农业银行账号的交易凭证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交易记录相互印证。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诉讼代理人提交的聘用合同及曲阳县森利达雕刻装璜有限公司证明,用于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月收入17000元、杨建敏月收入22000元,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仅凭聘用合同和曲阳县森利雕刻装璜有限公司证明不足以证实其收入情况,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害人卢某陈述证明,刘某甲与卢某系同村且相互认识,是一同吃饭后在“泡泡堂KTV”唱歌时因琐事发生争执而打斗,在仁济医院CT室刘某甲冲被害人卢某嚷嚷后,见刘某甲想用折叠刀扎他,卢某抱住刘某甲的头部,刘某甲用折叠刀冲卢某乱划,将卢某致伤;与证人王某、刘某丁、邵某、刘某丙、郭某证明刘某甲、卢某在“泡泡堂KTV”唱歌时发生过争吵,在仁济医院CT室走廊刘某甲冲卢某嚷嚷后,刘某甲与卢某打在一起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一致。证人刘某乙、田某、杨某证言证明卢某求饶后,被告人刘某甲在杨某劝说下离开;监控视频资料及说明证明在CT室走廊,刘某甲与卢某对打过程中刘某甲用折叠刀将卢某额头和右胳膊划伤,在处治室刘某甲在杨某的劝说下离开;与上述证据相吻合。保定市公安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证明卢某伤情为轻伤二级。从案发原因,案发地点、环境,被害人的受伤部位,被害人求饶后被告人在他人劝说下离开及犯罪后果等全案事实综合分析,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剥夺被害人生命的行为,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提出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甲致被害人卢某二处轻伤,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且被告人刘某甲家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理经济损失人民币37638.7元,扣除已给付的24000元,剩余的13638.7元,在审理期间已自动履行,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整容费及其他超出部分,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二、被告人刘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合理经济损失人民币13638.7元(已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程剑利人民陪审员  王贝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立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