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昌富申请执行曾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富,曾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393号申请人:李昌富。委托代理人:赵文安,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拥军。李昌富与曾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旌民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昌富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60000元及利息、垫付案件受理费750元。权利人至2015年10月26日未受偿本金60000元及利息、垫付案件受理费7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旌民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