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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某诉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961号原告:王某,女,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史某,男,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王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史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2月21日结婚,被告因吸毒被拘留过,还经常殴打原告。2015年8月10日被告将原告的鼻梁骨打折,致夫妻感情确实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史某未提交书面答辩,庭审时认为:我不同意离婚,女儿由我抚养,我不承担诉讼费。我吸毒,卖她首饰,是经过她同意的,卖掉的钱也不是我一个人花费的。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2、婚生女儿由谁抚养;3、诉讼费由谁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庭审时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史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史某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11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婚生生育一女儿史某某。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史某因吸毒被拘留过两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与被告史某自愿结合,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只是由于被告史某吸毒因钱财与原告发生争吵,进行殴打了原告,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双方产生矛盾,但鉴于被告史某不愿离婚,且在庭审中表示愿意改正错误,态度诚恳,原告应当珍惜夫妻间的感情,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无法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