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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周继德与张秀华、王瑞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继德,张秀华,王瑞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802号原告周继德。委托代理人徐艳江,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劲松,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秀华。委托代理人姚均彪,浙江精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瑞昌。原告周继德诉被告张秀华、王瑞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瑞昌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张秀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瑞昌的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继德撤回对被告王瑞昌的起诉。审 判 长  周芷宇人民陪审员  杨春鸿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卢曼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