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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终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韩云豹诉郝金鑫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云豹,郝金鑫,王英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终字第2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云豹,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金鑫,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英国,男。上诉人韩云豹因与被上诉人郝金鑫、王英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4)尖商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韩云豹以其正在收集证据,对本案纠纷需另行诉讼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云豹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云豹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2637.5元,由上诉人韩云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立波审判员  陈迎光审判员  曹红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