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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39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997号原告李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顾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李某诉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本案诉讼期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顾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曹 娜代理审判员 江 爽人民陪审员 杨启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 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