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商初字第00441号-2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江阴东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东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商初字第00441号-2原告江阴东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成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莉洁,该公司法务。被告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秉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东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东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东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东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90元,减半收取674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54元,由原告江阴东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可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承宇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