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法执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牛双艳诉舞钢市众益棉业有限公司、安玉霞、杨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舞法执字第609号申请执行人牛双艳,女,199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舞钢市尹集镇。被执行人舞钢市众益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钢城路北梁岗。法定代表人闫丽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安玉霞,女,196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舞钢市八台镇。被执行人杨安民,男,196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舞钢市八台镇。本院在执行牛双艳诉舞钢市众益棉业有限公司、安玉霞、杨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牛双艳申请对舞钢市众益棉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舞钢市八台镇后鲁村(舞钢市众益棉业有限公司生��车间)。查封舞钢市八台镇后鲁村(舞钢市众益棉业有限公司宿舍楼)。查封舞钢市八台镇后鲁村(舞钢市众益棉业有限公司办公楼)。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操玉江审判员 马玉岭审判员 水清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春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