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4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涂建国与胡松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416-1号申请执行人涂建国,居民。被执行人胡松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建国与被执行人胡松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0万元,已执行7万元,还应执行13万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岳中民一终字第4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张新鹏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毅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