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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9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明花,张明花与佛山陆霸橱柜有限公司,佛山陆霸厨柜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花,佛山陆霸橱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956-2号申请执行人张明花,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被执行人佛山陆霸橱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穆院工业园大湖塘,组织机构代码69477707-5。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佛山陆霸橱柜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及木制家具一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洁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区敬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