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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7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赵思明与冯兆全、王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753-2号申请执行人赵思明,男,1999年生,汉族。被执行人冯兆全,男,1950年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飞,男,1980年生,汉族。赵思明与冯兆全、王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06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王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赵思明人民币20052元。冯兆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赵思明人民币5368.23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4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1元,合计3656元,王飞承担2426元,冯兆全承担615元,赵思明承担615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字第0075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