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88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彭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8874号原告彭某,女,汉族,1955年9月5日出生。被告陈某,男,汉族,1961年12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本院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田建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艾朝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