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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永民与临江市盛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民,临江市盛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孙永民,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被执行人临江市盛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临江市。法定代表人刘岩峰,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执行人孙永民与被执行人临江市盛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白山民一终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执字第15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朱光华审 判 员 :尹晓军代理审判员 : 刘 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丽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