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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郭河山与张康柱生命权、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180号申请执行人郭河山,男,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被执行人张康柱,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郭河山与张康柱生命权、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本生效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109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内容为:张康柱在调解书签字之日一次性向郭河山支付22000元。被执行人在支付12000元后,余款10000元至今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余款10000元及利息10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字第0018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