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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民终字第02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罗秀雨与芮旭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芮旭芹,罗秀雨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20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芮旭芹,护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秀雨,个体户。上诉人芮旭芹与被上诉人罗秀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盱管民初字第040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芮旭芹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3年5月份,���告罗秀雨与被告芮旭芹就被告芮旭芹位于盱眙县欧洲城19号楼二单元101室的内装修达成口头协议,该工程与2014年元月份装修完毕,2014年1月23日原告罗秀雨向被告芮旭芹出具了一份工程价格清单,工程总造价为94935.79元。在装修期间,被告芮旭芹共支付装修款60000元。原告罗秀雨诉称,2013年5月,原、被告双方口头签订关于盱眙县欧洲城19号楼二单元101室内装修合同,约定部分装修材料由原告罗秀雨负责代购。装修快完工时,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装修造价单111653.91元以及代购材料价格单3932.4元,共115586.31元。其中被告在装修前期陆续给了40000元,在原告提供了上述造价单后又付给原告20000元。共计己支付60000元,现尚余55586.31元装修款未支付。原告于2014年元月装修完毕后,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余款,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55586.3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芮旭芹辩称,原告给我装修房屋是事实,装修时没有说多少钱,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原审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原告罗秀雨与被告芮旭芹达成装修工程协议,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原告罗秀雨按照被告芮旭芹的要求履行了装修义务,被告芮旭芹应当支付相应的价款。原告罗秀雨于2014年1月23日向被告芮旭芹出具了一份工程价格清单,工程总造价为94935.79元,被告芮旭芹收到造价清单后认为装修价格过高,但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故不予支持。原告罗秀雨自认已收到被告芮旭芹60000元装修款应予以扣除,被告芮旭芹实际尚欠原告罗秀雨装修款34935.79元。诉讼中,原告罗秀雨陈述向被告芮旭芹提供111653.91元和3932.4元两份报价清单,庭审中,原告罗秀雨并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被告芮旭芹只认可收到原告罗秀雨94935.79元的报价清单,原告罗秀雨待有新的证据后可对剩余工程造价款另行主张。庭审中,被告芮旭芹辩称原告罗秀雨装修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其重大经济损失,诉讼中,被告芮旭芹只提交了一组照片,但不能证明其房屋的质量问题系原告罗秀雨装修造成的,也未提交其具体损失,被告芮旭芹可另案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芮旭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秀雨34935.79元。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被告芮旭芹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倍支付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宣判后,上诉人芮旭芹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并造成上诉人重大损失,但一审却没有处理。另被上诉人的工程价格清单中含管理费和设计费,其作为个人收取该费用于法无据。请求二审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罗秀雨未作书面答辩。二审经审查,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虽主张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质量问题系罗秀雨装修所致,亦未明确其损失的具体数额,而从原审庭审笔录反映,原审法院已向上诉人作出释明,告知其可对相关装修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但上诉人在原审限定期间内并未向原审法院提交鉴定申请,故原审对上诉人主张的质量问题及其损失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上诉人就其主张可另案诉讼解决���关于装修价款问题,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工程价格清单虽不予认可,但经查系因上诉人未能配合鉴定部门进行造价鉴定,导致无法通过鉴定明确被上诉人的装修价款,上诉人自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原审据此对于被上诉人的工程价格清单予以确认,亦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上诉人芮旭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 炜代理审判员  黄金强代理审判员  许银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仲瑶瑶 更多数据: